【圆明网】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新疆焉耆县法轮功学员沈金玉被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法院冤判四年。这是沈金玉第四次被冤判。沈金玉已经向嘉峪关市中级法院上诉。
沈金玉 |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构陷沈金玉的案件在嘉峪关市城区法院大法庭开庭。
开庭时法庭内外戒备森严,她家亲戚来了三十多人,法院只允许两人到法庭旁听,一个能坐几百人的法庭,算上参与庭审的法官、公诉人、律师、当事人、法警不足二十人,后来主持庭审的法官也感到太尴尬,又把外面的法警叫进来十几个。
沈金玉被带进法庭时,法警给她戴着手铐,北京律师要求给沈金玉解除刑具,法警不同意,律师愤怒地站起来大声向审判长提出抗议,“如果不解除沈金玉的刑具,我就拒绝出庭。”审判长只好让法警解除沈金玉的手铐。
在法庭上,沈金玉本人做了无罪的辩护,阐述了自己为何修炼法轮功,并多次告诉在场的人,修炼法轮功是无罪的,法轮功是高德大法。强烈要求法院无罪释放。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八日,法轮功学员沈金玉女士被甘肃省嘉峪关市“610”非法抓捕至今已有近一年之久。
“610”是中共江泽民一伙在一九九九年为迫害法轮功而专门成立的非法组织,遍布各地各级政府,各地“610”不法之徒在过去十八年的时间里操纵公检法,迫害无辜的法轮功学员。
沈金玉,今年六十三岁。她温柔贤惠,具备中国妇女的传统美德。因曾经患有多种疾病,特别是一九九八年患子宫肌瘤,已经癌变,长期流血不止,身体极度虚弱,在医院已无法医治的情况下,她开始修炼法轮功。她严格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个好人,修身养性,短短时间,多种疾病都痊愈了,法轮大法给了她第二次生命。而且更加神奇的是六十多岁的她又每月按时来例假,因为法轮功是真正性命双修的功法,所以真修的人会返本归真。
沈金玉在嘉峪关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期间出现高血压症状,血压最高时达到220/120,最低也是180/110。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家属为此向嘉峪关市检察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但检察院不予批准。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开始迫害法轮功以后,沈金玉遭受多次迫害。
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一日,沈金玉被焉耆回族自治县县国保“610”大队长刘佩林等人绑架,非法关押在焉耆县看守所十个多月,后又被焉耆县法院冤判一年半徒刑,缓刑三年。
二零零五年七月,沈金玉又被焉耆县国保“610”大队长刘佩林等人绑架、非法抄家,被焉耆县法院冤判三年徒刑。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十一日,被不明真相的人举报,遭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安分局非法抓捕,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冤判一年九个月。
十七年来,沈金玉多次被送往洗脑班迫害,多次被迫流离失所,被恐吓、骚扰、非法判刑,但她始终不放弃修炼法轮功,为什么?只因法轮功教她真、善、忍,给了她新的生命。
二零一七年六月六日,沈金玉家属为她聘请的北京律师也为她做了无罪辩护。
律师从不同的角度阐述自己的观点:
一、沈金玉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
沈金玉修炼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她曾经患有多种疾病,特别是子宫肌瘤,已经癌变,在经多家医院已无法医治的情况下,她修炼法轮功,肌瘤消失了。她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而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故意。
二、沈金玉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领域的问题。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不但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而且客观上要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她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量刑。就本案而言,沈金玉客观上并没有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
1、本案没有沈金玉参加邪教组织的证据。沈金玉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管理形式等等都是什么?公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出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
2、本案没有沈金玉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在庭审中,公诉人没有出示沈金玉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而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不是所有的人都有这个能力的,有这种能力的人只能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人。在本案中,沈金玉只是一个普通的公民,一个法轮功修炼者,她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导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应用或施行呢?
3、“思想不能构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共识,并作为一项原则被写入《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已经在几年前加入了这两项公约,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沈金玉信仰并修炼法轮功,是宪法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是宪法赋予沈金玉的权利,任何个人或国家权力机关都没有权力干涉沈金玉的信仰自由。
三、从犯罪构成的客体来看
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刑法三百条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
二零零零年公安部发布了认定十四种邪教的文件,里面没有法轮功。
四、从社会危害性来看
任何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必须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辩护人认为,沈金玉的行为即使属实,也没有社会危害,不构成犯罪。
1、从客观后果方面来看,其一: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第一份证据,沈金玉给得了子宫癌的外甥女于淑华教法轮功,正说明这个功法好,能祛病强身,不然,于淑华是不会修炼的。并不是起诉书所陈述的“将于淑华发展为法轮功修炼者”。其二:沈金玉在二零一六年七月五日、七月二十日到嘉峪关市散发法轮功宣传品。首先这件事没有在甘肃造成什么影响,甚至都没有在嘉峪关市引起任何反响,这些宣传品的内容是什么,有没有社会危害?可以把宣传品当庭出示、宣读给大家听;其次,沈金玉的行为也没有导致任何他人的生命和财产的损失或伤害,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说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
2、从主观恶性来看,沈金玉是没有主观恶性的。她只是一个普通的法轮功修炼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好人,是一个正直守法的公民。
3、从手段上看,沈金玉所采用的手段也是和平的方式,是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到目前为止,办案机关应该明确,本案关于沈金玉的焦点就仅仅是一个具有法轮功信仰的人。这是本案关于沈金玉的基本事实, 面对这样一个基本事实,我们需要思考如何适用法律,是把一个信仰真善忍的好人予以刑事处罚,摧毁一个家庭,浪费巨大的司法资源;还是真切的贯彻法律的正当意志,适用“罪刑法定”原则,对沈金玉作出无罪的结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毋庸置疑,保障人权理应作为法律的首要价值取向,也只有一个将保障人权放在重要位置的法制社会才能持久稳定。
在法庭面前,辩护人想强调的是:制定法律的唯一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法庭的最终目的是主持社会正义,所以法庭判案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法官需要的就是对正义、是非的判断,所以最传统也是最现代的法庭判案就是凭借人的良知,良知既是法律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案的最终方法。我们的法官要倾听内心的召唤听从自己的良知,毅然决然的作出选择,不为违法行为背书,不为历史的债务买单。
法官、检察官:在当前这个社会转型时期肩负着重大责任,在办案的过程中,有必要深入了解这些事实,有必要深入的认识和了解案件的这个被告人——沈金玉。她朴实、正直、善良,她因坚持真善忍的信念多年遭遇的不公与迫害导致个人及家庭的极端困境时却坚忍顽强,并且她始终有一个最基本的底线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面对如此大的劫难我的当事人从来没有采取过任何不适当的行为,比如因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报复社会破坏社会秩序、采用暴力等手段对抗政府、进行过激违法犯罪行为等现象,我的当事人和她的亲属,还愿意找律师辩护,对我们的司法机关、法院还寄予了希望和依赖、对法律还有某种信任,对执法人的人性和良知也有期待。我的当事人依靠对信念执守,相信善的力量,向世人讲清真相,告诉不明真相的人们,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佛家大法。
我们应该学会尊重信仰者的信仰自由,对待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造成更大的人道灾难、付出更大的代价!
律师一再重申:沈金玉修炼法轮功无罪,应该立即释放。
嘉峪关区号0937,邮编:735100
参与迫害的责任人及相关单位
曾多次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610”人员:
曹华林:0937-6316637、6316283、6315054,程志祎:13519485816
工作地址:甘肃省嘉峪关体育大道2号市公安局
公诉人::18993789668、0937-6302074
工作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和诚西路市检察院
承办法官:杜建丽:0937-6301540,刑庭庭长:杨卫军:0937-6218909
工作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阳关路与迎宾路交叉处城区法院
单位: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峪关市五一中路7号
分局电话:0937-6302924
朱生斌:17793770793、18709471855.
孙晓威、申旺信、姚永明、杨磊、陈刘记
单位:嘉峪关市委政法委员会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雄关广场东侧政府综合办公大楼
电话:0937- 8883786
政法委书记:王进平
副书记杨茂海:13893793359
副书记:刘兆坤
市社会治理局局长:雷丽
单位:嘉峪关市公安局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体育大道2号
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李生武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国华
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张建华
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张拴保
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朱纯阳
副局长:张先锋
严平:13993768861
市公安局调研员、办公室主任:何明玉
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瑜
市公安局警务督查支队支队长:周永龙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何有山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张锋军
市公安局副调研员:赵海军、谢明善、甘世俊、梁国民、袁核成、魏 政
嘉峪关市公安局相关电话
局长:0937-6316637、副局长:0937-6316283、纪委:0937-6315054、办公室:0937-6311043、副局长:0937-6312628、副局长:0937-6315662、政治处:0937-6315478、戒毒所:0937-6235248、看守所:0937-6225622、看守所:0937-6225411
咨询电话:0937-6302660、0937-6302505、0937-6302723、0937-6302732、6302738、0937-6302899
投诉电话:0931-8536463、0937-6302503、0937-6302648、0937-6302646、0937-6302659、0937-6302725、0937-6302610、0937-6302907
单位:嘉峪关检察院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和诚西路
检察长:蔡玉霞
副检察长:蒋康志
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冯宜君
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张建明
公诉人王敏:18993789668
公诉人助理小田:18509470108
内勤徐晓静:18509475819
办公室电话:0937-6302074
看守所驻所检察官索朝阳:18993789666
方新荣:13993781627
电话:0937-6302010、0937-6302071、0937-6302074
单位:嘉峪关市中级法院
地址:迎宾西路5号
电话:0937-6327415、6302351
院长:茹作勋
司法行政装备处主任:赵海燕
副院长:刘均礼
副院长:何琴
副院长:辛玉林
纪检组长:闫廷福
审管办主任:黄怡
审委会专委:郭平
单位:嘉峪关市司法局
地址:嘉峪关市建设西路6号
电话:0937-6225008、5968008
局长:张世虎
副局长郭晓:13993767171
公律科办公室:0937-5968010
内勤丁嘉:18298981368
单位:嘉峪关市看守所
地址:嘉峪关市机场南路园区管委会西侧
电话:0937-5906875、0937-6302625、0937-6316927转3010
所长:陈锡泉
教导员:鲍雪源
副所长:王天庆
单位:嘉峪关市城区法院
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阳关路与迎宾路交叉处
法院院长:管学明
副院长:高云
立案庭
朱继发、赵露露:6302698
王国纪、朵向峰、李莉莉:6302693
常丽、杨帆:6301771
刑庭
杨卫军(庭长)、张辉:6218909
杜建丽、刘力华:6301540
张焕文:6218228
大厅:6301459、6301426、6301425、6301427、6301429
民一庭
李简:6301376
马桂琴、马莉、余珏:6301334
张东峰、张文媛:6301393
民二庭
刘近坦、时转丽:6301233
韩卫国、赵学智:6301294
张雅丽、黄洁:6301327
民三庭
张丽娟、韩敏:6218535
马小勇、戴吉爱:6301657
李祎、刘卫涛:6301400
董佳敏:6301551
曹静、崔莺:6302689
审监庭
李丽、寇俊珊:6301674
万霞、张铭睿:6301683
行政庭
丁玺玉:6301125
刘运兴:6301277
王挺、罗超:6301132
王丽娇、李有源:6218829
执行局
周永德:6302335
张建忠、魏建海:6302365
王军、张学友:6302336
师玉文、王占华:6302365
陶国江、殷静:6302338
石玉成:6302337
刘强:6302366
赵曼青:6302339
合同制人员
赵海燕、凌莉:6302339
张晓娜:6301551
王丹丹:6301132
苏静:6302690
郁树、伏进:6218228
贾倩:6302366
侯永鹏:6301375
田玉霞:6301449
调解中心1号:6319385
调解中心2号、3号:6301633
单位、地址:嘉峪关市政府办公室
前政法委书记,现市委副书记、统战部部长张静昌
联系电话:0937-6328028、0937-6328302、0937-6328405
传真号码:0937-6328093
酒泉市:0937-735000
市委办:0937-2616359
市政府办:0937-2660508
单位: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电话:0937-2633680、0937-2632806
地址:盘旋东路10号
参与人员:张俊武(国保大队队长)、付存、政委陈建华:13993709991
警察:贾会建、张涛
酒泉市公安局:0937-26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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